原告: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义,北京巡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启霞,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胜利桥分理处。
负责人:武华斌,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旺,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厦门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胜利桥分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 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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