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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厦门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胜利桥分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义,北京巡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启霞,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胜利桥分理处。
负责人:武华斌,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旺,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北京市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厦门石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胜利桥分理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 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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