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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冯某某等与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冯书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冯书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张领军,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审理原告冯某某、冯某某、冯书珍、冯书花与被告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四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瑞果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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