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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王某、王保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书
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保国
王震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王磊

原告:冯书
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古城营乡张省庄村,身份证号
:xxxx.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王保国。
委托代理人:王震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
负责人:韩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公司职员。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书
梅诉被告王某、王保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冯书
梅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书
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书
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冯书
梅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冯书
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书
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冯书
梅承担。

审判长:崔东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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