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6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春刚
书记员: 贾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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