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丽某
李洪亮(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张卫
原告冯丽某,邯郸市盛大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洪亮,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正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该公司会计。
原告冯丽某与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文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亮,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卫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丽某诉称,2000年4月17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
2004年被告与原告签订书
面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
2010年,原告生育请假休息,被告让原告自己缴纳本该由被告承担的休假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原告为了上班,不得已向被告缴纳了现金6157元,但被告只给原告缴纳了2011年2月-8月份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未予缴纳,其中应补缴养老保险数额为3505元。
2012年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缴纳的6157元,被告拒付,为此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返还原告6157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收据、证明、缴费明细各一份,证人蒋某当庭证言,用于证明原告向被告缴纳6157元的事实。
被告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不属实,被告未收到原告交给的6157元。
被告未提交证据。
审判长:郑文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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