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冯看好
李增良(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冯过好
原告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看好,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增良,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过好,农民。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冯看好、冯过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景,被告冯看好委托代理人李增良、被告冯过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责任田原承包人系原、被告父母冯二周、葛春玉,其父母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其承包责任田不属于遗产范围,其子女不能继承,故不能认定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责任田原承包人系原、被告父母冯二周、葛春玉,其父母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其承包责任田不属于遗产范围,其子女不能继承,故不能认定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起诉。
审判长:贾淑箐
审判员:牛惠林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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