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胜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生,群众,住邢台市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林,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某某与王胜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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