冮艳红
刘彦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刘金祥(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赵晓丽
王晶(黑龙江哈尔滨道里区148法律服务所)
原告冮艳红,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刘彦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金祥,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徐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丽。
委托代理人王晶,哈尔滨市道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冮艳红与被告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冮艳红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冮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文,被告东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晓丽、王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东实公司对证据一无异议。
证据二、劳动合同书。意在证明:冮艳红与东实公司于2010年9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庭审质证,东实公司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冮艳红于2008年12月到东实公司工作。
证据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意在证明:东实公司以企业破产为由,要求冮艳红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东实公司要求与冮艳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是虚构的,具有欺骗性、强制性。
经庭审质证,东实公司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关于解除原因,企业破产一项是劳动局对终止企业经营归类归到企业破产一项,该证据不存在虚构和欺骗、强制性,是真实的。
证据四、哈尔滨市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中、终止)转移单。意在证明:东实公司以企业破产为由与冮艳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在2014年11月21日将冮艳红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经庭审质证,东实公司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封存帐户的原因不是企业破产,是社保局归类归到企业破产一项,实质是企业终止经营,解散清算。
证据五、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意在证明:东实公司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规定,欺骗冮艳红,并强制与冮艳红签订有关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各项协议;同时证明,东实公司按冮艳红工作期间实领工资额标准2332元工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是按冮艳红应得工资总额2532元标准补偿经济补偿金。
经庭审质证,东实公司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协议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欺骗和欺诈的问题,且冮艳红签字确认,东实公司对该补偿协议及补偿金额进行了公示。
证据六、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意在证明:东实公司单方与冮艳红强制终止劳动合同,按东实公司单方要求计算补偿。
经庭审质证,东实公司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东实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解散清算是依据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而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议、董事会进行表决通过,且职工参加会议签字确认,没有对职工进行强制措施,经济补偿是双方签字确认的,不是东实公司单方进行的。
证据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意在证明:冮艳红在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实领工资收入,12月平均实得工资是2332元。
经庭审质证,东实公司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
证据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明细。意在证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同时证明冮艳红个人缴纳部分金额与东实公司缴纳部分的金额。
经庭审质证,东实公司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冮艳红在劳动仲裁时没有对此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此不予审理。
证据九、零件加工随件单、日工时报表单、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费明细、产品质量工人自检记录(巡检)、产品质量检记录、工时流水记录。意在证明:冮艳红在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加班的事实;缴费明细证明东实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在2003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末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产品质量工人自检记录(巡检)、产品质量检记录冮艳红工作期间工作量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冮艳红在工作时间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工资计算工时方式,同时证明冮艳红工作的时间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经庭审质证,东实公司对证据九中零件加工随件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无法证明冮艳红要证明的加班时间问题,该证据也无法看出与东实公司有任何关系,且该证据无单位任何人签字盖章,只能证明东实公司产品投入数量。东实公司计算计件工时是根据工作任务单进行核算的。
证据十、死亡证明(复印件)。意在证明:冮艳红父亲冮有林于2010年7月31日去世,丧假期间东实公司没有支付冮艳红工资。
经庭审质证,东实公司对证据十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及对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冮艳红当时没有上交死亡证明,距离现在已经超过五年了,超过了诉讼的法定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证据十一、录音(来源于于雁手机录取的对话录音)。意在证明:2015年6月4日与东实公司经理赵晓丽当面对话录音,赵晓丽承认冮艳红加班,但没有依据劳动法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支付给冮艳红双倍或三倍及延长工作时间的1.5倍工资。
经庭审质证,东实公司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对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是冮艳红在劳动局开庭后到单位去偷录的,不具有合法性,此外通过刚才听到的录音,并没有听到录音中有东实公司承认冮艳红加班及要给节假日三倍工资的问题。
被告东实公司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改制方案。意在证明:东实公司于2003年9月1日成立。
经庭审质证,冮艳红对证据一质证意见如下:因改制方案为复印件,没有加盖来源单位档案查询公章,无法查询其内容的真实性,因此不予质证。如加盖公章,同意质证,该证据封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档案室)内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来源于东实公司企业内部单方印制,其内容没有向冮艳红公示和协商,也没有冮艳红作为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签字认可,对冮艳红不产生法律效利,属于东实公司单方法律行为。
证据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意在证明:企业名称变更过。
经庭审质证,冮艳红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证据证实了东实公司的成立是由原哈尔滨英豪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改制更名产生,并非新设成立。同时证明东实公司应对更名前企业的法人行为承担责任。
证据三、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职工大会决议。意在证明:东实公司决定终止经营解散清算已通过并且职工大会同意表决通过。
经庭审质证,冮艳红对证据三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1.该公司董事会决议没有标明公司董事身份和出席人员的董事身份;2.会议纪要形式不能证明与会人员确认会议内容;3.装订内容没有续页,也没有续页骑缝章和骑缝认可,因此不能证明内容的完整性并得到公司董事认可和经过董事会决议。4.装订形式先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后出会议记录,会议过程头一页没有列明参会人员名单也没有会议人员签字认可,会议内容没有经过参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参会人员签字格式相互不统一,会议具体时间没有标明,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公司终止经营解散清算成立清算组,并非是依法进入破产程序;5.东实公司的股东大会及职工大会是在掩盖会议内容欺骗冮艳红的情况下,通过经心制作而成,虽然上面有部分冮艳红及工人的签字,但是与会议内容脱节是单页制作的,尤其在职工大会决议当中签字制作成职工大会签到,这使冮艳红及职工无法知道会议内容,因为现在冮艳红及职工是否认当时大会讨论过公司解散清算内容,此证据正能反证东实公司欺诈蒙骗冮艳红及职工,所有的解散清算行为都在隐蔽进行的,因此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请法庭不予采纳。
证据四、职工安置补偿方案、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签收回执、经济补偿金发放表、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意在证明:劳动局批准集体解除职工合同,由职工签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并经劳动局相关部门同意批准。
经庭审质证,冮艳红对证据四中职工安置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1.该证据没有劳动部门任何文件和公章加以确认,只能证明东实公司单方行为,没有得到劳动行政部门认可;该方案由东实公司单方制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予以确认,也不能证明该方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认可;此方案没有经过任何审计部门的审核,不具有对东实公司当时情况的合理性及财政方面对冮艳红安置的具体数字依据。2.对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协议是东实公司与冮艳红终止劳动合同并停止冮艳红劳动权利后签订的,具有强迫性,该补偿标准是东实公司单方计算核定并扣除了冮艳红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部分,同时扣除了冮艳红到东实公司参加工作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实际工作年限应得的经济补偿计算得来的,此协议书显失公平。3.对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但需要补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是东实公司企业破产,同时证明冮艳红诉求内容和真实性。4.对经济补偿金发放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笔补偿金已发放给冮艳红,但双方结算方式由东实公司制定,冮艳红不同意将无法领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所以被迫同意。5.对签收回执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签收时东实公司故意掩盖内容事实,强迫签字确认,同时证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企业破产。
证据五、哈尔滨市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中止(终止)转移单、人员停保备案表、失业保险减员调控申报表。意在证明:社保局批准企业清算集体办理各项保险手续。
经庭审质证,冮艳红对证据五中哈尔滨市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中止(终止)转移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1.无法证明东实公司待证事实,同时证实东实公司以企业破产为由向劳动部门申报和冮艳红解除劳动关系;2.对人员停保备案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明东实公司单方强制要求与冮艳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停止对冮艳红的养老保险缴纳义务;3.对失业保险减员调控备案表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证据证实东实公司与冮艳红终止劳动关系是因为东实公司减员造成的,并非企业破产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东实公司无法定事由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证据六、2008年11月8日《会议纪要》、东实公司计件工资分配方案、计件工资情况说明、各种产品定价情况表、工作任务单。意在证明:东实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包括节假日及年假工资。
经庭审质证,冮艳红对证据六中2008年11月8日《会议纪要》、东实公司计件工资分配方案、计件工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该组证据是东实公司单方制作形成且与冮艳红实际工作量和实际生产任务严重不符,同时证明东实公司没有给冮艳红在劳动工作时间发放法律节假日和双休日工资,也没有另行安排加班休息时间;对工作任务单、各种产品定价情况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需要补充说明,东实公司刻意的删除了冮艳红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工作的任务单和工作量清单,该产品定价表结合工作任务清单及当日工作量可以证明东实公司要求冮艳红完成的工作任务,即使是一个成熟的工人在其前三份证据例明的六小时工作时间之内根本无法完成,需要冮艳红延长工作时间,保证工作生产任务。
证据七、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工人(技职)人员考勤(签到簿)23张。意在证明:东实公司已经安排员工休年假、节假日、双休日;同时证明冮艳红于2014年4月之后再没到单位上班。
经庭审质证,冮艳红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1、该组证据原件属于整洁性和清洁性,该组证据均是同一支笔、同一个人、同一时间完成,并非是本证据证实内容时间梯次完成;2、关于本签到簿制作和考勤人员先后发生更替,和本证据显示均为一人叫郑云竹,实际考勤人员应为王秀梅,双休日期间冮艳红一直在工作加班过程中,东实公司是单方制作此签到簿,没有得到冮艳红签字认可;3、从中可以证明东实公司要求冮艳红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虽然东实公司进行过大放假,但此期间东实公司并没有为冮艳红支付放假工资,原因是没有产生绩效工资。
证据八、月份职工工资计算表(2013年11月到2014年10月)(复印件)。意在证明:冮艳红月平均工资数额是2332元(2013年11月1702元,12月1861元,2014年1月2267元,2月1473元,3月2949元,4月2264元,5月1899元,6月3168元,7月2194元,8月1905元,9月2851元,10月3453元)。东实公司计算冮艳红的经济补偿金是按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计算的。
经庭审质证,冮艳红对证据十无异议。
证据九、清算公告。意在证明:东实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制作了清算公告,后于2014年11月14日在哈尔滨日报刊登。
经庭审质证,冮艳红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对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是东实公司单方制作的,并没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及所有股东对公司资产进行核算后做出决定,是东实公司管理人员单方决定,因此是非法无效的。而且发布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4日,此时已经与企业几乎员工全部解除合同,没有争得冮艳红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清产核算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安置补偿,东实公司此程序违法。
证据十、劳动仲裁裁决书。意在证明:冮艳红本次起诉第五项未履行仲裁前置程序,不应审理。
经庭审质证,冮艳红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有错误,冮艳红因此提起诉讼,冮艳红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并非完全依照仲裁时要求诉讼。
证据十一、广告协议书、哈尔滨日报出售厂房设备公告。意在证明:东实公司在清算过程当中。
经庭审质证,冮艳红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实东实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也没有依法组织清算,是东实公司单方处置财产行为。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冮艳红举示的证据一至证据八予以采信;证据九,无公章不予采信;证据十予以采信;证据十一录音中没有东实公司承认星期六、星期日加班的内容,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采信。东实公司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予以采信;证据三中东实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东会决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对证据三中东实公司职工大会决议予以采信;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九、证据十一、证据十二、证据十三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关于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以欺诈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作为职工,与东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以欺诈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诉讼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因双方已经依法终止了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故其提出的依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最多为11个月的工资,一年后不再双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冮艳红在2008年2月1日即知道东实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而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其在2015年7月13日申请仲裁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受理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冮艳红的该项诉请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未举证证实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
关于冮艳红请求确认东实公司违法要求其放弃节假日加班,剥夺带薪休假期间违法,并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冮艳红主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存在,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东实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冮艳红按其实际完成的数量获得工资;冮艳红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有超出定额之外的工作任务,且东实公司对冮艳红加班的事实不予认可。因冮艳红未举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定额外有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其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冮艳红主张2009年至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二十七条 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 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未休年假工资是一种惩罚性质的赔偿,是对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休年假而未安排的一种惩罚。因此,年休假工资不应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应受一般时效的限制,即一年时效的限制。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冮艳红的该项部分诉请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未举证证实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本院对其2008年至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终止,东实公司未能举示证据证实冮艳红已休2014年度年休假,故依法应当支付冮艳红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之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除以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冮艳红工作已满10年,其应享受年休假10天;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27日终止,冮艳红依法应当享受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8天;冮艳红2014年1月至10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2667.3元,故东实公司应支付冮艳红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962.15元[(2667.3元÷21.75天)8天2]。
关于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补缴或者返还多扣缴基本养老保险金、主张补发失业救济金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之规定,东实公司已经为冮艳红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冮艳红因东实公司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要求补缴或者返还多扣缴部分及其诉讼主张及补发失业救济金的问题属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用人单位如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强制征缴。劳动者仅仅是享受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而形成债的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途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具体的缴费项目、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等,并强制征缴。因此,社会保险的缴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支付丧假期间工资的问题。冮艳红未能举示证据证实在料理丧事期间向东实公司请假,且我国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丧假作出规定,故冮艳红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冮艳红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962.15元;
驳回原告冮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以欺诈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作为职工,与东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以欺诈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诉讼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因双方已经依法终止了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故其提出的依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最多为11个月的工资,一年后不再双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冮艳红在2008年2月1日即知道东实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而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其在2015年7月13日申请仲裁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受理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冮艳红的该项诉请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未举证证实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
关于冮艳红请求确认东实公司违法要求其放弃节假日加班,剥夺带薪休假期间违法,并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冮艳红主张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存在,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东实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冮艳红按其实际完成的数量获得工资;冮艳红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有超出定额之外的工作任务,且东实公司对冮艳红加班的事实不予认可。因冮艳红未举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定额外有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其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冮艳红主张2009年至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二十七条 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 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未休年假工资是一种惩罚性质的赔偿,是对用人单位应安排劳动者休年假而未安排的一种惩罚。因此,年休假工资不应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应受一般时效的限制,即一年时效的限制。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之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冮艳红的该项部分诉请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未举证证实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本院对其2008年至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终止,东实公司未能举示证据证实冮艳红已休2014年度年休假,故依法应当支付冮艳红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之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除以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冮艳红工作已满10年,其应享受年休假10天;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27日终止,冮艳红依法应当享受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8天;冮艳红2014年1月至10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2667.3元,故东实公司应支付冮艳红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为1962.15元[(2667.3元÷21.75天)8天2]。
关于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补缴或者返还多扣缴基本养老保险金、主张补发失业救济金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之规定,东实公司已经为冮艳红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冮艳红因东实公司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要求补缴或者返还多扣缴部分及其诉讼主张及补发失业救济金的问题属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用人单位如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强制征缴。劳动者仅仅是享受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而形成债的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途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具体的缴费项目、缴费标准和缴费比例等,并强制征缴。因此,社会保险的缴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冮艳红主张东实公司支付丧假期间工资的问题。冮艳红未能举示证据证实在料理丧事期间向东实公司请假,且我国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丧假作出规定,故冮艳红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冮艳红2014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962.15元;
驳回原告冮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恩君
审判员:冀宇慧
审判员:蒋丹凤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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