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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小军与张某某、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冬小军
张连江
张某某
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王维江
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原告冬小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连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系原告丈夫)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唐山市。组织机构代码10474456-5
负责人赵俊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维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冬小军与被告张某某、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孟德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冬小军的委托代理人张连江、被告张某某、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维江、赵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冬小军无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冬小军损失:原告主张药费人民币1543.1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50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有票据及法医鉴定证明且数额主张合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因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且在丰南区城镇居住,故此项损失结合原告所评9级伤残,2013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人均年支使收入20543元,认定为82172元;原告主张误工费及护理费因原告已提供法医鉴定证明原告伤后需休息3个月,且已提供因事故发生导致自己及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结合原告住院天数18天,计算误工费5065.2元、护理费15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数额人民币10000元,因为原告所评定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在事故中为无责任方,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因为被告张某某事故中为全部责任,张某某为被告唐山公交总公司职工,唐山公交总公司认可赔偿,张某某赔偿责任由被告唐山公交总公司予以承担,原告损失人民币112790.3元由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予以全部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冬小军损失人民币112790.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认定书双方均无异议,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冬小军无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冬小军损失:原告主张药费人民币1543.1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50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有票据及法医鉴定证明且数额主张合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因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且在丰南区城镇居住,故此项损失结合原告所评9级伤残,2013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人均年支使收入20543元,认定为82172元;原告主张误工费及护理费因原告已提供法医鉴定证明原告伤后需休息3个月,且已提供因事故发生导致自己及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结合原告住院天数18天,计算误工费5065.2元、护理费15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数额人民币10000元,因为原告所评定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在事故中为无责任方,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因为被告张某某事故中为全部责任,张某某为被告唐山公交总公司职工,唐山公交总公司认可赔偿,张某某赔偿责任由被告唐山公交总公司予以承担,原告损失人民币112790.3元由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予以全部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冬小军损失人民币112790.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德玉

书记员:贾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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