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冠县雅捷客运有限公司,住冠县北环。
法定代表人:李鹏,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安庆飞,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申请人冠县雅捷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安庆飞驾驶的车牌号为冀D×××××的轻型货车。申请人缴纳了一定的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安庆飞驾驶的车牌号为冀D×××××的轻型货车。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冠县雅捷客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文成
书记员: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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