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户王某某,男,满,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第一村民组。地址:滦平县。
负责人:李金羽职务: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户王某某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第一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户王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户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20.00元,减半收取4210.00元,由原告农户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尹艳肖 代理审判员 刘 晨 人民陪审员 曾凡辉
书记员:马文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