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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自超水果经营部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晱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海华。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自超水果经营部,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骆自超。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自红水果经营部,经营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骆自红。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远县橙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自超水果经营部、上海市宝山区自红水果经营部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自超水果经营部、上海市宝山区自红水果经营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自超水果经营部、上海市宝山区自红水果经营部的起诉。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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