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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公司与盈盈塑业公司、聚阳创业公司、王某某、陈某、刘某某、金某某、柳某某、胡文光、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静超(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邓持锋(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湖北盈盈塑业有限公司
湖北聚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王某某
陈某
刘某某
金某某
柳某某
胡文光
余某某

原告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农业产业化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超,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持锋,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盈盈塑业有限公司(下称盈盈塑业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宋玉四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聚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下称聚阳创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16号长虹写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之妻。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金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某之妻。
被告柳某某,男,
被告胡文光,女,
被告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业产业化公司诉被告盈盈塑业公司、聚阳创业公司、王某某、陈某、刘某某、金某某、柳某某、胡文光、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农业产业化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盈盈塑业公司、聚阳创业公司、王某某、陈某、刘某某、金某某、柳某某、胡文光、余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盈盈塑业公司、聚阳创业公司、王某某、陈某、刘某某、金某某、柳某某、胡文光、余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盈盈塑业公司、聚阳创业公司、王某某、陈某、刘某某、金某某、柳某某、胡文光、余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拍卖。

审判长:魏俊

书记员:张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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