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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同福社区。
法定代表人:程光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孟明,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字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伊佳 审判员  赵晓华 审判员  梁劲松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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