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黎飞翔,男,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荷花,女,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系黎飞翔之妻。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熊五星,男,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四国,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黎飞翔、罗荷花因与被申请人熊五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黎飞翔、罗荷花2016年11月17日向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鄂1222民申10号民事裁定,驳回黎飞翔、罗荷花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黎飞翔、罗荷花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黎飞翔、罗荷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程金文 审判员 郭 华
书记员:纪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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