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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集贤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38岁,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富,黑龙江王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庆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林,女,28岁,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虎林市。
原审被告:集贤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集贤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虎商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2)虎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葛海波审判员邹德群代理审判员王跃龙

书记员:韩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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