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38岁,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富,黑龙江王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庆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林,女,28岁,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虎林市。
原审被告:集贤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虎林市兴海米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集贤县聚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虎商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2)虎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葛海波审判员邹德群代理审判员王跃龙
书记员:韩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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