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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维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徐兴旺
湖北维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张冰
江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成宁市成安区横沟桥镇杨畈村13组。
委托代理人:徐兴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鱼水路120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维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黄雄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江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维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咸宁中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黄毅强
审判员:王少虎

书记员:朱景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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