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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魏某、刘某发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
魏某
刘某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魏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某发,男。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魏某、刘某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兴安区人民法院(2013)兴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再审称:刘某发从赵某某母亲(庄继英)处购买两户平房没有买卖协议证明,刘某发与证人赵新勇对同一事实描述相互矛盾,动产取得所有权适用占有,而不动产取得所有权不适用占有,适用物权法规定。
本院认为,1994年赵某某父母购得坐落在兴安区64委平房两户,此平房坐落在沉陷区,无房屋权属证书。2003年赵某某父亲去世,2004年政府对此房进行拆迁登记。赵某某母亲(庄继英)在政府拆迁登记时将其中的一户登记在赵某某名下,另一户登记在庄继英自己名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因无法通过房屋权属证书的变更来公示房屋所有权转移,在交易双方完成交付房款和交付房屋后,应该认定房屋买卖交易完毕,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赵某某母亲(庄继英)的两户平房在拆迁之前没有房屋权属证书,刘某发和其提供的证人赵新勇对于庄继英与刘某发房屋买卖的基本过程叙述一致,证人赵新勇对于刘某发买房一事叙述较为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没有否定口头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五)项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6Article|第(六)项  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994年赵某某父母购得坐落在兴安区64委平房两户,此平房坐落在沉陷区,无房屋权属证书。2003年赵某某父亲去世,2004年政府对此房进行拆迁登记。赵某某母亲(庄继英)在政府拆迁登记时将其中的一户登记在赵某某名下,另一户登记在庄继英自己名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因无法通过房屋权属证书的变更来公示房屋所有权转移,在交易双方完成交付房款和交付房屋后,应该认定房屋买卖交易完毕,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赵某某母亲(庄继英)的两户平房在拆迁之前没有房屋权属证书,刘某发和其提供的证人赵新勇对于庄继英与刘某发房屋买卖的基本过程叙述一致,证人赵新勇对于刘某发买房一事叙述较为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没有否定口头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五)项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6Article|第(六)项  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伟鹤
审判员:刘延霞
审判员:刘延鑫

书记员:赵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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