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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石某某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伟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交运集团)、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某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刘日青(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赵某某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石某某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32号(翟营南大街东方明珠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日青,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再审申请人石某某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伟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交运集团)、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邦伟业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邯郸交运集团为逃避责任,与被申请人赵某某伪造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名义上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至赵某某名下,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涉案车辆所有权人应为邯郸交运集团。涉案车辆冀D×××××号大客车是有专营线路的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辆仍在运营,邯郸交运集团应当对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联邦伟业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邯郸交运集团为逃避责任,与原审被告赵某某伪造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至赵某某名下,对此主张,联邦伟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赵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且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判决赵某某赔偿联邦伟业公司的车损、鉴定费、拆装费、拖车费共计137583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石某某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某某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联邦伟业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邯郸交运集团为逃避责任,与原审被告赵某某伪造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至赵某某名下,对此主张,联邦伟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赵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且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判决赵某某赔偿联邦伟业公司的车损、鉴定费、拆装费、拖车费共计137583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石某某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某某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田保俊
审判员:焦小力
审判员:武涛

书记员:李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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