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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白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古某某露天煤矿侵权责任纠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白某某,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49********,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西林吉镇40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岐山,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兴安岭古某某露天煤矿,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古莲镇。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淑斌,黑龙江北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白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古某某露天煤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白某某再审申请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白某某再审申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黑龙江省政府文件(2001)黑政发55号规定关闭小煤矿补助资金使用办法中的补助范围,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谢显才
审判员 郭志川
审判员 李庆权

书记员: 王明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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