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
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
李金国
李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嫩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嫩江县。
再审申请人田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金国、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对李金国实际耕种土地面积及受药害的土地面积认定不清楚。法院认定的28.225亩与李金国合法承包的25.125亩土地面积不相符,多出来3.1亩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以李金国的自述认定了受药害的面积,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李某某受药害的土地面积认定不清楚,其要求15亩大豆损失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往玉米地喷洒农药时不慎将农药喷洒到二被申请人地里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上申请人并没有将农药直接喷洒到二被申请人地里,二被申请人黄豆及饭豆受药害是由于风力作用,农药飘移所致。农作物的产量与种植者的管理、土壤质量、种子质量、当年的气候等多种因素有关。2013年嫩江县绝大部分农作物因自然灾害产量明显下降,被申请人所种植的地块中,有一块明显受到水灾,被申请人应证明因申请人喷洒农药造成被申请人减产所占责任的比例,不能要求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了申请人赔偿损失所参照的基数,但也约定了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而补偿与赔偿是有区别的,申请人不应对被申请人的损失全额赔偿。被申请人提交的见证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现有产量,见证人未出庭作证,见证书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查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十余户地块的产量过高,与客观情况不符,且未说明是何种作物、何种品牌的种子。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田某某与李金国、李某某均同意按实际地数发生的损失补偿,依据李金国、李某某的陈述、土地使用证及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李金国、李某某实际耕种土地面积、受药害的土地面积问题,且从公平原则考虑已扣除开荒地,而且田某某也并未在嫩江县前进镇人民调解委员调解时及一审法院审理时提出对李金国、李某某实际耕种土地面积及受药害的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因此一审法院对李金国、李某某实际耕种土地面积及受药害土地面积的认定并无不当。一审卷宗第75页庭审笔录中,李金国、李某某提交2013年7月2日嫩江县前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证实饭豆地和大豆地受药害是由于田某某打药造成的,田某某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且田某某也并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故田某某认为李金国、李某某受药害的土地还有其他因素致使减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载明李金国、李某某2013年所种黄豆、饭豆损失总数由田某某按李金国、李某某实际地数发生的损失“补偿”,但结合《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关于其他内容的约定,一二审法院认定田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田某某认为李金国、李某某提交的现有产量过高及见证人未出庭作证的问题,因其没有提交关于每垧地产量多少的充分有效证据,故一审法院根据李金国、李某某提交的证据及调查情况综合认定每垧地产量是正确的。
综上,田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田某某与李金国、李某某均同意按实际地数发生的损失补偿,依据李金国、李某某的陈述、土地使用证及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李金国、李某某实际耕种土地面积、受药害的土地面积问题,且从公平原则考虑已扣除开荒地,而且田某某也并未在嫩江县前进镇人民调解委员调解时及一审法院审理时提出对李金国、李某某实际耕种土地面积及受药害的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因此一审法院对李金国、李某某实际耕种土地面积及受药害土地面积的认定并无不当。一审卷宗第75页庭审笔录中,李金国、李某某提交2013年7月2日嫩江县前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证实饭豆地和大豆地受药害是由于田某某打药造成的,田某某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且田某某也并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故田某某认为李金国、李某某受药害的土地还有其他因素致使减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载明李金国、李某某2013年所种黄豆、饭豆损失总数由田某某按李金国、李某某实际地数发生的损失“补偿”,但结合《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关于其他内容的约定,一二审法院认定田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田某某认为李金国、李某某提交的现有产量过高及见证人未出庭作证的问题,因其没有提交关于每垧地产量多少的充分有效证据,故一审法院根据李金国、李某某提交的证据及调查情况综合认定每垧地产量是正确的。
综上,田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宏宇
审判员:宋春
审判员:王凤
书记员:鲍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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