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陈某
苗树森
河北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邓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李海彬(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邯郸市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兴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苗树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349号。
法定代表人:和保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涛、李海彬,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德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泰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泰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田保俊
审判员:焦小力
审判员:武涛
书记员:杨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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