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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沈圣君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圣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春,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范,嫩江县嫩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沈圣君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11民终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圣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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