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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红军、王玉某与被申请人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工人,住吉林省白城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长岭县。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勇、贾秀兰,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再审申请人杨红军、王玉某申请称:请求撤销(2017)辽07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740500元及利息请求。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应是工程款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2017年9月17日签订的“欠条”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方式。二、被申请人通过诉讼隐瞒事实真相,销毁原始欠条,多主张了178670元。三、再审申请人王玉某不是欠款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涉案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杨红军、王玉某与被申请人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杨红军、王玉某不服本院(2017)辽07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高军依据2016年9月17日的欠条提起诉讼,要求在该欠条上签字的欠款人杨红军、王玉某偿还欠款。杨红军、王玉某主张是工程款并非是欠款,并且主张将85000元奖金也计算在借据总额中,但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外再审申请人高军、王玉某主张是在受高军的胁迫下签字,被申请人高军予以否认,且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在签字时受到胁迫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据欠条所载内容判决二再审申请人向高军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杨红军、王玉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红军、王玉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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