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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等37户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李某某农户。
户主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赵桂银农户。
户主赵桂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庆珍农户。
户主邹庆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庆新农户
户主邹庆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俊付农户。
户主邹俊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庆付农户。
户主邹庆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庆树农户。
户主邹庆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庆高农户。
户主邹庆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龙农户。
户主邹凤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朝农户。
户主邹凤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连生农户。
户主邹连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利农户。
户主邹凤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李凤贵农户。
户主李凤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丽红农户。
户主邹丽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民农户。
户主邹凤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强农户。
户主邹凤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辉农户。
户主邹凤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李凤山农户。
户主李凤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春农户。
户主邹凤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桂荣农户。
户主王桂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许志东农户。
户主许志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庆廷农户。
户主邹庆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陈国庆农户。
户主陈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连成农户。
户主邹连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明农户。
户主邹凤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庆云农户。
户主邹庆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学农户。
户主邹凤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义农户。
户主邹凤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祝农户。
户主邹凤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凤文农户。
户主邹凤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陈宏兴农户。
户主陈宏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陈艳平农户。
户主陈艳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陈艳羽农户。
户主陈艳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连民农户。
户主邹连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连勇农户。
户主邹连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连波农户。
户主邹连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邹庆丰农户。
户主邹庆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诉讼代表人邹凤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诉讼代表人邹连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组。
诉讼代表人陈宏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诉讼代表人邹连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组。
委托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超,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瑞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敏,该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邹凤树,职务,组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村民小组。
负责人邹凤健,职务,组长。

再审申请人不服承德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361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审原告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与原审被告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村民小组、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村民小组于2014年3月29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依据《河北省律师收费标准》按诉讼标的的30%收取风险代理费。2015年12月17日原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二原审被告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村民小组、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村民小组给付先期代理费963000.0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12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一、二被告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村民小组、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村民小组于2015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费963000.00元;二、二被告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三村民小组、承德县头沟镇大酒缸村十六村民小组后期应给付的代理费另立案处理;三、原、被告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本院(2015)承民初字第3615号案件的调解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调解程序违法情形。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书兰
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
人民陪审员 范晓静

书记员: 雒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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