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曹某
委托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再审申请人曹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曹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才素玲 代理审判员 林 红 代理审判员 林 虹
书记员:王世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