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焊工工人,住鹤岗市兴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某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鹤岗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夏某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4民终101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黑民申17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孙某某、被申请人夏某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与夏某坤之间系承揽关系错误,其与夏某坤之间系雇佣关系。其在雇佣期间受伤,雇主夏某坤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改判。
夏某坤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孙某某与夏某坤之间系承揽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黑04民终101号民事判决和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晓辉 代理审判员 刘晨霞 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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