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富裕县电业局工人,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谟,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再审申请人姜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姜某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17年6月26日9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但姜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前来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路兴东
审判员 王一帆
审判员 张淑敏
书记员: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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