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兴安岭弘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格达奇区卫东北山小区住宅楼商服西4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国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呼玛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宁长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呼玛县。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加格达奇区。
再审申请人大兴安岭弘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国良、宁长山、程某某、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272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大兴安岭弘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丽梅
审判员 谢显才
审判员 郭志川
书记员: 王鸣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