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
姚习洪(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杨帆(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姚习洪,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杨帆,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堆放钢材的地方是其门前空地,并非公共通道,且其依法缴纳了经营钢材的占道费,徐某某摔倒受伤,与其堆放钢材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的护理费及1000元的营养费过高。(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再审申请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徐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因自己摔倒所致,再审申请人最多只应承担不超过30%责任。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唐某某从事钢材经营的门前空地系公共通道,其未在确保行人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堆放钢材,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致徐某某避让钢材绕道行走时摔伤。徐某某的护理费和营养费是根据法医司法鉴定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201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确定的,计算准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唐某某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唐某某在公共通道上堆放钢材,致徐某某损伤,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唐某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某某在避让唐某某堆放的钢材绕道行走时,没有认真查看路面,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相应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因此,原审对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唐某某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唐某某从事钢材经营的门前空地系公共通道,其未在确保行人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堆放钢材,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致徐某某避让钢材绕道行走时摔伤。徐某某的护理费和营养费是根据法医司法鉴定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201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确定的,计算准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唐某某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唐某某在公共通道上堆放钢材,致徐某某损伤,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唐某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某某在避让唐某某堆放的钢材绕道行走时,没有认真查看路面,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相应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因此,原审对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唐某某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兴无
审判员:徐联坤
审判员:葛雅琴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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