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卓理,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永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再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科员。
一审被告:朱某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一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刘红军因与被申请人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朱某雷、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红军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红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红军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宏宇 审判员 宋 春 审判员 王晓芳
法官助理鲍玉东 书记员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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