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马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某,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个体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男,汉族,1975年6月出生,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警华集团董事。
再审申请人侯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民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某某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没有按约定交付回迁楼,多次违约;(二)现有的证据能证明被拆迁的房屋为商业商用铺而不是住宅。侯某某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双方已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就交房时间达成补充协议,原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侯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就交房时间达成补充协议,原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侯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鑫
审判员:赵凯
审判员:刘华
书记员: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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