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利川市。
被告:荆州市天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沙大道北(草市渔场)。
法定代表人:王德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王连某、被告朱某某、被告荆州市天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对被告王连某、被告朱某某、被告荆州市天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审判员 李家国
书记员: 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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