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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与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保定市满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保,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庆,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荆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8月27日给原告冉某发出补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冉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冉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计954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审判长 袁诚
审判员 刘大群
人民陪审员 陈芳

书记员: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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