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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冉某某
檀红亮(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67号康诚大厦三楼。
代表人刘永河。
委托代理人隋清杰,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某某。
委托代理人檀红亮,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隋清杰,被上诉人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檀红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房勤
审判员:王宝智
审判员:李晓东

书记员:牛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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