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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裴某某等与李某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原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厚慧,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原告冉某某、裴某某与被告李某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冉某某、裴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裴某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冉某某、裴某某负担。

审判员  薛友源

书记员: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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