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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与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杨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冉某某
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
刘金虎
杨建国

原告冉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河南路16号。
组织机构代码:75103850-1。
法定代表人何永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金虎。
被告杨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房建有限公司、杨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康东

书记员: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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