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凤琴,女,1947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九条路沿江乡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世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男,该公司法务主任。
原告冉凤琴与被告牡丹江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立案。原告冉凤琴于2018年12月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凤琴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凤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冉凤琴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冉凤琴1000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冉凤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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