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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陆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陆市。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冉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冉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猛
人民陪审员 侯年高
人民陪审员 黄学法

书记员: 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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