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陆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陆市。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冉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冉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猛
人民陪审员 侯年高
人民陪审员 黄学法
书记员: 樊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