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仁和小区C区-1。
法定代表人:单国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昂,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抚顺市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发路。
法定代表人:翟京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董景,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90元,撤诉减半收取7995元,由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宝青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书记员:梁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