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负责人:宋艿佺,主任。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诉讼代理费115573元,有被申请人出具《欠付代理费证明》为凭。要求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诉讼代理费11557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115573元。申请费871元,由被申请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晓文
书记员:朱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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