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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准格尔旗特某煤炭有限公司官板乌素煤矿与杜文生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准格尔旗特某煤炭有限公司官板乌素煤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
负责人:李光华,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文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准格尔旗特某煤炭有限公司官板乌素煤矿(简称官板乌素煤矿)与被申请人杜文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终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官板乌素煤矿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虽然杜文生存在周六日加班的事实,但已依法向其支付了加班的双倍工资。不存在再次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应该扣除当月加班费,一、二审法院以加班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重复计算加班工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主张加班费应当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加班费的应当驳回其请求。故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官板乌素煤矿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杜文生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官板乌素煤矿主张已支付杜文生周六、日加班的双倍工资无证据证明。官板乌素煤矿与杜文生解除劳动关系时确认其基本工资,并按照此标准为其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工资标准是双方确认的标准,原审以此标准计算加班费并无不当。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者选择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支付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未履行的,劳动者还可以请求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原审判决对劳动者提出的未支付加班费应当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适用法律正确,官板乌素煤矿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官板乌素煤矿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准格尔旗特某煤炭有限公司官板乌素煤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文华 审 判 员  梁 静 代理审判员  王文君

书记员:戴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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