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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百岁山食品有限公司、衡水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衡水百岁山食品有限公司
杨正明
李国良
衡水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潘刚,董事长、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百岁山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丽景西苑18号。
法定代表人:邹运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阜城县,系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衡水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卢立庄,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百岁山食品有限公司、衡水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祥东

书记员: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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