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传世通物流有限公司
李钰超
临城县强某碳酸钙有限公司
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内丘县传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107国道东侧(振兴小区西邻)。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钰超,内丘县传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临城县强某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李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丁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
原告内丘县传世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丘传世通)与被告临城县强某碳酸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某公司)、被告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丘传世通法定代表人李永生及委托代理人李钰超,被告强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增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输石料,事实清楚,由其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支付石料运费。被告刘某某所打欠条虽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印章,但其名片显示其为被告公司经理,故其行为代表被告强某公司,原告请求被告强某公司给付运费,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城县强某碳酸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丘县传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8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临城县强某碳酸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输石料,事实清楚,由其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支付石料运费。被告刘某某所打欠条虽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印章,但其名片显示其为被告公司经理,故其行为代表被告强某公司,原告请求被告强某公司给付运费,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城县强某碳酸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丘县传世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8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临城县强某碳酸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雷雪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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