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女。
被告武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彬彬 审 判 员 张嫱嫱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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