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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海明、张希利等与李某某、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冀海明
张希利
黄婵媛(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王飞飞(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

原告冀海明。
原告张希利。
委托代理人黄婵媛、王飞飞,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镇午来河村。(缺席)
原告冀海明、张希利与被告李某某、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冀海明、张希利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冀海明、张希利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海明、张希利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冀海明、张希利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海明、张希利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沧县天源汽车运输队的起诉。

审判长:李文慧
审判员:王秀芬
审判员:冯俊荣

书记员:贾净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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