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冀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冀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冀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计3237元,由冀某某负担。
审判长 翟聪慧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李永辉
书记员:杨静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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