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冀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冀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冀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冀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冀霞
书记员: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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