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王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朱彦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36号四季花城一号院2-1807-2-1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687012859R。
法定代表人:蔡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赵汝刚,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冀某某与被告邯郸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计1602元,由原告冀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文生
书记员: 郗鑫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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