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某。
被告叶某。
原告冀某诉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写下借条,双方约定月息1.5%,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1日结算上月利息。双方约定本金分四期偿还,2015年10月1日还款5万元、2016年2月1日还款5万元,2016年6月1日还款5万元,2016年10月1日还款5万元。2014年10月14日原告通过农行转账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2015年2月、3月间被告给付原告利息5000元,除此之外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应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告提供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履行还款义务。按原被告双方约定,截至2016年2月1日累计10万元本金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因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主张按借期内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借款之日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共计16个月利息为20万元×1.5%×16=48000元,扣除被告曾给付的5000元利息,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4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冀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3000元(截至2016年2月1日)。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被告叶某负担。保全费880元,由被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丽娜
书记员:杨虹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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